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民商事典型案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资料图 据多出创造,2018年12月,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贷款承诺协议》,其中银行承诺提供3.5亿元贷款额度,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1000万元贷款承诺费。如果信用额度在期限内未使用或部分使用,或本协议提前终止,银行将不退还任何已支付的承诺费。某银行同意向某房地产开发商出具“贷款承诺书”,提供最高3.5亿元资金支持开发者。当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银行划转贷款承诺费1000万元。此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分三期借款共计3.5亿元。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银行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剩余本金3.3亿元及利息。成渝金融法院二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必须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要素和标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向非银团贷款收取贷款承诺费没有依据借款人。某银行辩称,贷款承诺费是提前准备资金的资金占用费,属于服务费性质。然而,分配和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提供合同贷款是金融机构必须承担的运营成本。银行将其设为有偿服务,并单独收取贷款承诺费,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因此,2025年4月3日作出裁定,从贷款本金中扣除贷款承诺费。红星新闻记者齐彪,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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